张小光与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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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16:42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631号

原告张小光,女,1996年12月2日生,汉族,客户经理,住德惠市米沙子镇铁岭村铁岭屯8组。

委托代理人高凤兰,女,196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伟,男,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米沙子镇别家村别家洼子屯1组。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勋,北京(长春)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光诉被告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小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0元;邮寄费168.00元,返还原告邮寄费28.00元,由原告负担140.00元。

代理审判员  杨晓慧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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