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诉韩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218号

原告:杨XX,女,39岁。

被告:韩XX,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陆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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