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诉翟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382号

原告:刘云,女,51岁。

被告:翟力民,男,52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与被告翟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秀娟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0元,由原告刘云负担。

审判员  张岩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陆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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