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立与顾福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3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2民初2422号

原告:安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嵘,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福林,其他情况不详(缺席)。

原告安立与被告顾福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安立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安立负担。

审判员  李刚

二○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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