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绍君诉丰满发电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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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16:43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693号

原告:穆绍君,男,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

委托代理人:张云枫,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满发电厂,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丰满街。

法定代表人:韩臣,该单位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利民,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绍君与被告丰满发电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穆绍君于2016年5月2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丰满发电厂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穆绍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穆绍君撤回对被告丰满发电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返还原告穆绍君。

审判员  汤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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