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颖与吉林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4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835号

原告:徐颖,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

被告:吉林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常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颖与被告吉林欧亚置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颖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颖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颖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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