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莹莹诉岳金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4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23民初1115号

原告李莹莹,女,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岳金有,男,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李莹莹与岳金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莹莹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莹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莹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莹莹负担。

审判员  邢 刚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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