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岩与孙伟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5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23民初字1267号

原告:王明岩,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孙伟东,男,满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岩与被告孙伟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岩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4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明岩负担。

审判员  郭雨春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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