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新三与赵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6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488号

原告:柳新三,住敦化市。

被告:赵云,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新三诉被告赵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赵云的自然状况,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的姓名,属被告不明确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柳新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返还给原告柳新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宝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臧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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