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与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2541号

原告孙某某,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梨树镇。

被告盖某某,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梨树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孙某某150元。

审判长  赵宝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耿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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