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良与李学龙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6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523民初720号

原告:李继良,男,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孙国艳,女,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李学龙,男,住吉林省辉南县。

原告李继良与被告孙国艳、李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李继良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李继良撤诉。

诉讼费695.00元,减半收取348.00元,由李继良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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