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晓东与国营梨树县梨树苗圃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2551号

原告经晓东,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告国营梨树县梨树苗圃。

法定代表人:田国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晓东诉被告国营梨树县梨树苗圃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晓东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晓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元,由原告经晓东负担309.5元,退回原告经晓东309.5元。

审判员  陈明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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