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权与刘文财、刘俊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7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411号

原告王金权。

被告刘文财。

被告刘俊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权与被告刘文财、刘俊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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