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新诉王玉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7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523民初908号

原告:周立新,男,住辉南县。

被告:王玉石,男,住梅河口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新诉被告王玉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立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0元,减半收取395.00元由原告周立新负担。

审判员  孙利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任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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