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玉诉姜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7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2民初389号

原告郑玉,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福镇街13委6组。

被告姜兴胜,男,40岁,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隆府家园E28号楼3单元503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诉被告姜兴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兴胜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玉承担。

审 判 长  李长生

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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