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文东诉被告潘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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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16:47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2民初527号

原告蔡文东,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潘喜辉,住所地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东诉被告潘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文东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文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蔡文东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生

审 判 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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