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贵福诉被告齐发武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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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16:47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2民初209号

原告王贵福,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齐发武,5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福诉被告齐发武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福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贵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王贵福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生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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