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戚春玲诉被告姚忠兴、苏胜杰、赵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8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02民初2057号

原告戚春玲,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姚忠兴,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苏胜杰,住所地辽源市。

被告赵灿林,住所地辽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春玲诉被告姚忠兴、苏胜杰、赵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春玲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春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8元,由原告戚春玲负担。

审 判 长  李长生

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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