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兆彬,苑术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8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011号

原告:邢兆彬,现住榆树市。

被告:苑术凡,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兆彬诉被告苑术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邢兆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

二O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肖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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