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某与苏某某同居子女抚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8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984号

原告:甘某某,住九台市。

被告:苏某某,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同居子女抚育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建平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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