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波,闫丛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8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1897号

原告:张云波,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闫丛学,47岁,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波诉被告闫丛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云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晓红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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