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伦杰与谢盛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8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2民初177号

原告鲁伦杰,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谢盛勇,住长春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邵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鹤,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伦杰诉谢盛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鲁伦杰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鲁伦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伦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伦杰负担。

审 判 长  曲 卓

代理审判员  徐宝红

代理审判员  李初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程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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