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王锡有、刘晓峰、刘兆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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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16:49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5民初1298号

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亚泰杏花院名车超市。

负责人:刘世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研,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锡有,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琦旭,辽宁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卓,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兆礼,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卓,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锡有、刘晓峰、刘兆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刘晓峰、刘兆礼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撤回对刘晓峰、刘兆礼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翟微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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