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莉荔与康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49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03民初528号

原告:荆莉荔,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康乐,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新月山庄小区6栋二单元3楼302室。

本院在受理原告荆莉荔诉被告康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莉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莉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荆莉荔负担。

审判员  王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解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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