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清与黄凤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3民初1320号

原告:王贵清,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黄凤云,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清诉被告黄凤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清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凤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贵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贵清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秋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鞠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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