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瑞与迟海亮、张秀娟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保字第45—1号

申请人李庆瑞,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迟海亮,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张秀娟,住长春市绿园区。

申请人李庆瑞与被申请人迟海亮、张秀娟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了诉前保全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迟海亮驾驶的张秀娟所有的吉A030L6号捷达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迟海亮驾驶的张秀娟所有的吉A030L6号捷达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逯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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