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3民初1176号

原告:李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鞠某某,男,住河北省廊坊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姜成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郭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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