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惠武与赵健坤、孙健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民保字第39-1号

申请人闫惠武,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代理人闫岩,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赵健坤,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孙健波,住长春市双阳区。

申请人闫惠武与被申请人赵健坤、孙健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闫惠武已按申请人申请金额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驾驶车辆的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赵健坤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A2GF42号出租车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 年九 月 二日

书记员  逯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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