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荣荻诉崔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1

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桦民一初字第811号

原告:谢荣荻,住桦甸市。

被告:崔臣,住桦甸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荣荻与被告崔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荣荻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荣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谢荣荻负担25.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  巩建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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