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化矿业(集团)道清选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民终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健,女,1958年1月17日生,汉族,通化保利煤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吉林省白山市。

委托代理人:马维山,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舶洋,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华,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通化矿业(集团)道清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房钰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坤,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李健因与被上诉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通化矿业(集团)道清选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健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维山、董舶洋,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华,通化矿业(集团)道清选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

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山彪

代理审判员  李 爽

代理审判员  李 伟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关亦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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