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诗弟与王克勤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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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16:5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8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葛诗弟,男,汉族,1945年5月17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克勤,女,汉族,1954年5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葛诗弟因与被申请人王克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葛诗弟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葛诗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葛诗弟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丽艳

代理审判员  岳 航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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