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刚与崔永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1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596号

原告李洪刚,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崔永云,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原告李洪刚诉被告崔永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洪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00元,由原告李洪刚负担。

审判员  梁照红

二〇一六 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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