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华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曾范勇、曾庆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2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446号

原告汪清县华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注册号222424000015040.住所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葛彦辉,经理。

被告曾范勇,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曾庆喜,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原告汪清县华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范勇、曾庆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清县华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00元,由原告汪清县华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照红

二〇一六 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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