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福与于庆福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2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298号

原告刘云福,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隋跃华,吉林隋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于庆福,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高华,敦化市司法局红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井惠,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庄惠泽,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福诉被告于庆福、孙井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福于2016年8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庆福、孙井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云福撤回对被告于庆福、孙井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云福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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