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立诉张远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3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1民初5200号

原告:王长立,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被告:张远方,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

原告王长立与被告张远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长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王长立负担。

审判员  全军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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