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新杰与崔天军、刘贵珍占有物返还纠纷珍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941号

原告崔新杰。

委托代理人周世君。

被告崔天军。

被告刘贵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新杰诉被告崔天军、刘贵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新杰的委托代理人周世君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新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垫付),并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50.00元。

审 判 长  孙秀江

审 判 员  赵秀峰

人民陪审员  鄂春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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