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772号

原告司某某。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垫付),并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回150.00元。

审判员  赵秀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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