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与朱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民初1885号

原告:崔某某。

被告:朱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云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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