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秀凡与张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4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461号

原告朱秀凡,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张莹莹,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朱秀凡与张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凡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秀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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