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英诉与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4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1民初00968号

原告:陈英,女,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张雪,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陈继忠,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诉被告长春市政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英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 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桐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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