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与一汽客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4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1民初01016号

原告:长春市双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纪学林,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雪,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汽客车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宪平,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双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汽客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双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双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双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8元减半收取即2799元,由原告长春市双丰汽车车身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 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桐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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