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丽红诉齐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4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402民初786号

原告:宋丽红,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一委二组。

被告:齐炜,女,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晨风小区4号楼4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丽红诉被告齐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炜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丽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

二O一六 年 三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牛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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