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娟,常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5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032号

原告:吴艳娟,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常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娟诉被告常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艳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0元减半收取为1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建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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