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香格里拉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抚松长白山人参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5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民初1781号

原告:长春香格里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孟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彦新,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长白山人参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抚松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香格里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抚松长白山人参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香格里拉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2.00元,减半收取5,181.00元由原告长春香格里拉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彦辉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人民陪审员  王 一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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