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5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0296号

原告任某某,住德惠市。

被告周某某,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11月19日开庭,原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任某某150元,邮寄费72元,返还原告任某某36元,其余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判员  尹殿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荣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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