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良华与贺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良华,住磐石市烟筒山镇。

委托代理人:管艳彬,磐石市牛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文秀,住磐石市烟筒山镇。

委托代理人:白长海,吉林省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高良华因与被上诉人贺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75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良华于2016年7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高良华在二审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高良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高良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浩

代理审判员  赵靖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卫 如

(此件共2页,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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