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甲与唐某乙、唐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6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1259号

原告唐起,男,193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布海镇岫岩村唐家屯3组。

被告唐学民,男,48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布海镇岫岩村唐家屯3组。

被告唐学国,男,51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布海镇岫岩村唐家屯3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起与被告唐学民、唐学国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12月17日开庭审理,经传票传唤原告未到庭。

本院认为,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邮寄送达费108元,其余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殿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荣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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