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润生与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6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汪民一初字第827号

原告李润生,男,汉族,现住延吉市。

被告方杰,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生与被告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润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润生负担。

审 判 长  刘召海

审 判 员  穆峻秀

助理审判员  徐 健

二〇一六 年 四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孙亮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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