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6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845号

原告梁某,女,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实缴25.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秦四福

二〇一六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金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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