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孝和与张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13 16:56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24民初341号

原告王孝和,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被告张松,男,汉族,现住汪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和与被告张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孝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孝和负担。

审判员  刘召海

二 〇 一 六年  七月 十五 日

书记员  李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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